民間借貸應注意追索
民間借貸大多基於較親密的社會關係,如親戚、朋友、同事、熟人等,債權人常礙于面子不履行基本手續,當情況發生變化也未能及時追索;少數債權人還因疏忽大意或盲目輕信,而處於重大不利狀況。究竟民間借貸如何規避風險、順利實現債權?
借款手續須完備。借款時由借款一方立借據,交給債權人收持保管。實在要採取口頭方式,最好請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到場作證;借據應詳細載明雙方姓名、借款金額(大小寫均應清楚明確)、期限、利息、還款時間等條款;同一借款如遇須順延情形,應立新借據;夫妻或家庭中以一人名義借款給共同使用,要注明用途,並署上夫妻雙方、家庭成員姓名。
使用擔保條款。如金額較大,而借款人償還能力或信用有疑問,最好用借款人的財產作抵押,如房產、有價證券、車輛等(以上須到有關部門辦登記手續方始有效),或請第三人作保證。
注意"訴訟時效"規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為兩年,即如果借款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履行,而債權人不聞不問超過兩年,該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一旦債務到期,債權人應及時追索,要求還債,或重新開具借據,注明新的時間以延長時效,延長後的時效仍為兩年,但不能無限期延長,累計最多不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