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萬元借款為何收不回來了?
這幾天,每每想起自己去年借款給朋友20萬元一事,市民陳德明就感到特別懊惱。而讓他更煩的是,想討回這借款和利息,連律師都稱沒辦法,原因是當時借款給朋友時只簽了一個還款協議,而沒讓朋友出具借款借條。
記者在陳德明出具的借款協議上看到;協議約定他朋友向他借款最高限額為20萬元,借款期限最長為30天,利息10天一付;在協議借款最高限額和期限內,他朋友經陳德明同意後可分次取得借款,具體以朋友出具的借款收條為准,協議對其他條款也作了約定。
之後,對方雖然支付了所借款利息,但協議還款時間到了,卻遲遲不還借款。陳德明於是找到律師,律師對此解釋:雙方協定僅對20萬元借款作出了書面約定,且協議約定借款時間和金額以出具的借款收條為准,而陳德明未能提供實際借款的證據即借條。而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雖然陳德明提供了借款協議書一份,但他是否實際借給了朋友款項,還應提供實際借款時陳德明朋友收到借款的憑證即借條,但陳未能提供此類證據。
就此,法官提醒:在日常借貸借款中,不能因為是朋友或熟悉的人就不出具借款憑證,或僅有書面協議而無借款收條;借款時雙方應保存好相關憑證,如轉賬憑證、現金收條等;還款後應收回借條,或要求出借人出具借款收條,避免日後惹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