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朋友借貸擔保 被債主告上法庭 法院判還借貸———
李明因投資需要通過朋友陳起與胡勇相識,李明向胡勇借了50萬元。李明打了借條,約定年底前還清,利息為100萬元。陳起在借條上注明自己是擔保人。
到了還款期,胡勇多次讓李明還錢,李明一直未能歸還。於是,胡勇將擔保人陳起告上法庭,要求陳起償還借貸50萬元,並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
陳起則認為,胡勇應當向李明主張權利,而不應當直接起訴他。
宣武法院經審理,判決陳起償還胡勇50萬元,並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陳起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李明追償。
法官析案
線東良法官: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
連帶保證責任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因為陳起在借條上簽字注明自己為擔保人,又沒約定擔保方式,所以,按照上述規定,陳起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代李明向胡勇償還借貸。因為借貸合同高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利息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同時,根據上述有關規定,陳起在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在其清償範圍內向債務人李明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