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種類
支票分為三種:一是普通支票,二是現金支票,三是轉帳支票。茲分別說明於後:
1.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是台灣和歐美國家所熟悉的支票種類,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來轉帳。大陸在199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票據法》之前,並沒有普通支票,只有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二種。
本票在學理上可以分為好幾種,例如遠期本票和商業本票,記名本票和不記名本票,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等﹔但是大陸目前只允許一種本票,也就是「即期記名銀行本票」(以下簡稱「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是由銀行簽發,承諾收款人向銀行出示本票時,銀行保證支付票面金額。銀行本票是「見票即付」的票據,只要收款人向銀行提示本票,銀行在驗明正身後,不能不付款。
2. 銀行本票的特點
(1) 等於是現金
由於銀行本票是銀行對收款人無條件支付的承諾,所以見票即付,如同現金。
(2) 免除攜帶現金的風險
對於需要出差到外地付款的買方而言,攜帶銀行本票可以免於攜帶現金的風險﹔銀行本票的記名特性,使得買方無須擔心遺失。
(3) 不適合買方作為制衡賣方的付款方式
如果買方想以銀行本票預先支付貨款,並要求賣方出貨後再去向銀行兌現,這是個行不通的想法。銀行本票的持票人可以隨時向銀行取款,不論買賣雙方的約定如何,銀行只要見到本票,就必須付款。買方不能依據合同的不同規定,要求銀行拒絕付款。因此買方無法以銀行本票限制賣方先出貨再取款。這種作法容易造成賣方兌現了本票後,仍然不出貨的
2.現金支票
現金支票,顧名思義是用來支取現金的,而且只能用來支取現金,不能用來轉帳。
3.轉帳支票
轉帳支票,是用來轉帳的,而且只能用來轉帳,不能用來支取現金。
~~~~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例如買方或買方的銀行)保證在見票時自行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票據。
支票與本票有什麼不同?主要不同之處在於當事人的數目。支票有三個當事人: 出票人(買方)、收款人(賣方)、付款人(銀行)。本票則有兩個當事人: 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一個人(可能是買方,也可能是買方的銀行)、收款人(賣方)。
買方的銀行為什麼願意為買方出具本票?因為買方事先將票面的金額和手續費交給銀行,銀行只賺不賠,所以樂於為買方出具本票。
既然買方可以自己出具本票,為什麼要多花一筆手續費,由銀行開據本票?因為買方自己出具的本票不具公信力,賣方不信任買方的承諾,但是願意相信銀行的承諾。
本票在學理上可以分為好幾種,例如遠期本票和商業本票,記名本票和不記名本票,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等﹔「銀行本票」是由銀行簽發,承諾收款人向銀行出示本票時,銀行保證支付票面金額。銀行本票是「見票即付」的票據,只要收款人向銀行提示本票,銀行在驗明正身後,不能不付款。
~~銀行本票的特點
(1) 等於是現金
由於銀行本票是銀行對收款人無條件支付的承諾,所以見票即付,如同現金。
(2) 免除攜帶現金的風險
對於需要出差到外地付款的買方而言,攜帶銀行本票可以免於攜帶現金的風險﹔銀行本票的記名特性,使得買方無須擔心遺失。
(3) 不適合買方作為制衡賣方的付款方式
如果買方想以銀行本票預先支付貨款,並要求賣方出貨後再去向銀行兌現,這是個行不通的想法。銀行本票的持票人可以隨時向銀行取款,不論買賣雙方的約定如何,銀行只要見到本票,就必須付款。買方不能依據合同的不同規定,要求銀行拒絕付款。因此買方無法以銀行本票限制賣方先出貨再取款。這種作法容易造成賣方兌現了本票後,仍然不出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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