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後小夫妻,約定財產各自所有,男方向女方借貸離婚時是否要償還?
小謝與小魏2006年結婚,兩人都是80後,婚後夫妻財產一直採取AA制的方式,各自所掙的錢歸各自所有。
2009年7月,小謝的母親患了重病,急需一筆醫療費。小魏拿出自己的積蓄10萬元給了小謝,小謝堅持立了借據。
由於小謝母親的病,兩人常常為此出現爭吵,現協議離婚。
小魏拿出借據讓小謝償還10萬元,小謝卻稱那是共同財產。兩人為此爭執不下,來到司法所要求法律幫助。
婚姻法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內一方是否有贍養配偶老人的義務沒有規定,只有親生子女應當贍養父母的規定。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協助贍養既包括精神慰藉,也包括物質幫助。
因此,小魏對於小謝的父母有協助贍養的義務,應給與一定的物質幫助。但是小謝和小魏在婚姻存續期間約定財產AA制,因此兩人未形成夫妻共有財產,而且他們之間的借貸合同有效,小謝有還借貸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