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中民間借貸紛爭頻發
民間借貸應小心謹慎
民間借貸雖是法律所允許的,但債權人在出借時應多留心眼,特別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認真審查借貸人的資信等情況,不要被高息等假像所蒙蔽;應訂立書面協議,並妥善保存;協定中應寫明協定人基本情況、出借的幣種、數額、用途、利率、還款方式、期限、違約責任等;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類借貸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要求借貸人提供有效擔保,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注意期限屆滿時的債權保護,法律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民間借貸的“兩難兩大”
當前民間借貸案呈現了“兩難兩大”現象。
送達難。由於無法按期歸還借款,很多借貸人外出躲債,或者故意不接受法院送達,導致民間借貸案件中送達難現象增多。特別是有不少案件是不同的債權人先後向同一借貸人要求還款,但借貸人早已不知去向,多數案件只能採取公告送達方式結案,導致案件的審理期拉長。
調解難。一方面借貸人外出躲債無法找到,法院以公告送達,調解根本無法進行;另一方面,金融危機導致借貸人的償付能力下降或者根本無力償還,即使法院主持調解,相當多債權人對債務人能否按照調解協議及時還款也存在很大疑慮。
標的大。民間借貸雖為個人之間的借款,但借貸金額較前幾年有較大增加。如濱海法庭曾受理三個民間借貸案件,被告均為同一人,總標的竟達上千萬元。
審理難度大。原本審理過程較為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現被告也通過多種手段進行拖延或者惡意否認借貸,比如頻繁對原告舉證的“借條”提出鑒定申請,導致審判週期延長,通過上訴、肆意提出管轄權異議等方式拖延訴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