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如何防止擔保人脫保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2年的訴訟時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對於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保證期間,有時卻並未引起足夠注意。
【案情簡介】
2007年8月13 日,被告劉某經王某擔保向原告陳某借款1000萬元,雙方約定2個月內還清。被告劉某為原告陳某出具了欠條,注明於10月13日之前還清欠款,被告王某作為保證人在欠條上簽名。原告陳某于2008年8月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劉某還清欠款,被告王某作為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係,被告劉某應當清償1000萬元債務。保證人王某沒有約定擔保方式也沒有約定擔保期間,應認定為連帶責任擔保,但是被告劉某在出具借條時,明確約定2個月內償還,保證期間為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即截止到2008年4月13 日。而原告陳某直到2008年8月才提起訴訟,並且在庭審中沒有提供向擔保人王某主張權利的證據,因此,該擔保已過保證期,對原告陳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2年的訴訟時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對於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保證期間有時卻並未引起足夠注意,或者誤認為與對債務人的時效相同,往往導致擔保人脫保,因此瞭解保證期間是個很重要的問題。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即此期間經過後,保證人便可免去承擔保證責任。
按《擔保法》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中未約定擔保方式,也未約定保證期間,視為連帶保證。保證期間自應還款日起算是六個月,在這期間,即使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還款,但未及時提起訴訟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到期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只能由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了。